全電票來了!在四川省開展全電發票試點工作后,可開具的地方又增加了一處,將于11月30日起施行!
1. 從2022年11月30日開始,將在廈門市的部分納稅人中開展全電發票試點;
2. 試點納稅人范圍:
1)2022年11月30日前設立登記的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
2)2022年11月30日起新設立登記的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范圍根據試點進度逐步推廣到全市。
3. 如何確定具體試點納稅人:具體有廈門市的稅務決定,將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作為試點納稅人。
其中,試點納稅人分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和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使用稅務數字賬戶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區分發票開具情形和稅務數字賬戶使用情形,分別適用本公告相應條款。
4. 受票方包含的范圍: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5. 如果不能夠使用網絡辦稅,或者沒有網絡條件的納稅人,暫時不納入試點范圍。
此外,還有一些種情況下,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范圍,比如:存在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存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發票風險;經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重大涉稅風險。
6.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支持開具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
7. 試點納稅人通過實名認證后,無需使用稅控專用設備即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無需進行發票驗舊操作。其中,全電發票無需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和發票領用。
8. 從2022年11月30日開始,試點納稅人可通過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進行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操作,而不再通過使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上述操作。
與此同時,福建省等各地稅務局也發布《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其中明確規定:從2022年11月30日開始,可以接收廈門市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
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至此,全電票開票方試點已有5個地區先后開展,包括:廣東(不含深圳)、上海、內蒙古、四川、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