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廣東地區(不含深圳)的部分納稅人中進一步開展全電發票試點,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為試點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確定。其中,試點納稅人分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和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使用稅務數字賬戶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區分發票開具情形和稅務數字賬戶使用情形分別適用本公告相應條款。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受票方范圍為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范圍。
全電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
廣東省全電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監制。全電發票無聯次,基本內容包括:動態二維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 (大寫、小寫)、備注、開票人。
其中,試點納稅人從事特定行業、發生特殊商品服務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包括:稀土、卷煙、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農產品(6.420, -0.18, -2.73%)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等)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提供了上述對應特定業務的全電發票樣式,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發票開具有關規定使用特定業務全電發票。
稅務機關對試點納稅人開票實行開具金額總額度管理。試點納稅人取得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憑證,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消費稅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試點納稅人確認用途有誤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全電發票信息。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依法、誠信、如實使用全電發票,不得虛開、虛抵、騙稅,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稅務機關依法加強稅收監管和風險防范,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